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市级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
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2019〕29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财预〔2021〕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题,是指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或为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规划研究、专项调研等分析研究事项。
本办法所称课题研究经费,是指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开展课题研究的资金。
预算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履职工作研究不属于课题研究,相关经费不属于课题研究经费开支范围。
第三条 预算单位应当将课题研究列入工作计划,并提高课题研究的严谨性和成果利用率。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预算单位课题研究根据其重要性分为一、二、三类课题。
一类课题,是指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按照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的涉及重大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问题的课题研究。
二类课题,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任务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的具有针对性、应用性意义的课题研究。
三类课题,是指围绕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开展的具有前瞻性、探索性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应当在预算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中安排,一类课题、二类课题经费无法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的,可编制重大课题项目支出预算。
课题研究原则上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类课题、二类课题确实无法自行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外单位开展,承接单位不得再将课题委托其他单位研究。三类课题不得对外委托。
第六条 重大课题研究经费确需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应当按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财预〔2021〕174号)规定编制,项目设置应当做到项目名称规范、立项依据充分、项目内容完整、金额测算准确、绩效目标合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提供批准或要求实施课题研究的文件、领导批示等立项依据。
(二)按照收支功能分类和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编制支出预算。
(三)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标准选择明细项目类别和开支范围,对照预算支出标准测算预算金额。其中,有财政标准的,按财政标准测算编制,尚未制定财政标准的,由预算单位提供预算编制依据,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四)按规定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其中效益指标应当包含该课题完成后的应用效果。
(五)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应当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七条 课题研究项目支出预算可以列支以下内容:
(一)劳务、咨询费用:非本单位人员的工资、稿费、翻译、速记、专家评审和咨询费等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咨询费用。
(二)研讨费用:会议费、资料印刷费。
(三)调查研究费用:租车费(已参加车改单位除外)、专用材料购置费。
(四)其他人员支出:非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等。
(五)委托业务费:为完成本单位确实无法实施、需委托外单位实施的业务而支付的费用。重大课题研究需委托外单位实施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拟委托业务的实际工作量、研究难度和具体要求等,测算预估委托业务费,并列明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受托单位的人力智力成本、资料印刷费,受托单位自行开展的调研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八条 课题研究项目支出预算不得列支以下内容:
(一)邮电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二)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已参加车改单位的租车费用。
(三)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
(四)其他应在日常公用支出预算中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 课题研究项目经费可列支的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为:印刷费、咨询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一)印刷费:反映与课题研究成果直接相关的印刷费支出。印刷费支出不得高于政府采购定点单位报价。
(二)咨询费:反映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个人或单位的支出。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不超过2400元;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600元;具有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800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三)会议费:反映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研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四)专用材料费:反映课题研究过程中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五)劳务费:反映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不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稿费、翻译、速记、专家评审等劳务性费用。其中,工资不得支付给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评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市级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委托业务费:反映为完成本单位确实无法实施、需委托外单位实施的业务而支付的费用。
(七)其他交通费用:反映课题研究过程中因课题研究调研需要而发生的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八)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非本单位人员差旅费、办公费等支出。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条 课题研究项目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的,纳入所在部门的预算,待预算批复后,由该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项目调整为其他预算单位承担的,由课题研究项目预算单位提出调整部门预算的申请,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整部门预算至承担单位,由承担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项目委托县(区)预算单位承担的,应当按转移支付预算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项目应当按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除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费用对应的支出内容可以委托外单位实施外,第(一)至(四)项费用对应的支出内容不得委托外单位实施。
部分课题研究内容确需委托外单位实施的,应严格审核并经过预算单位集体决策。委托给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其他市级预算单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整预算。预算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正式的合同或协议,受委托单位应当提供正式发票(不包括往来款收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预算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监控。
第四章预算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进行课题研究要建立课题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课题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应当有研究成果,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建立课题研究成果利用机制,强化课题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的应用,并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建立课题研究绩效评价与跟踪问效制度。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列入项目支出预算的课题研究项目,预算单位应当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主管部门应当对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市财政局适时对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评价。相关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市级预算单位,其中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按照国家及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课题研究,从其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行〔2018〕72号)同时废止。上级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