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湖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支出管理的通知 湖政办发明电〔2018〕22号

发布者:计财处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厉行节约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现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劳务费等支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出范围

劳务费是指向劳务提供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讲课费、稿费、考务(监考)费、评审费、咨询费、编辑费、课题费、调研费等。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在本规定范畴内。

二、开支标准

(一)讲课费

1.学校教师为本校上课的讲课费,由学校制定具体标准,在绩效工资总额内支付。

2.学校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按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每课时酬金标准: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50元、高级不超过200元。外聘教师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行业能工巧匠等、无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执行。

3.学校外的其他单位,请非本单位人员培训讲课的,按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的标准支付讲课费。科级及以下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处级领导参照副高职称、厅级领导参照正高职称、省(部)级领导参照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公务员及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讲课费,按其行政职级对应的讲课费标准进行支付。

(二)稿费

1.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的市级刊物,对录用稿件、信息的稿酬和著作稿费统一按每千字80元、图片每张80元标准支付。

2.对单位内部简讯类等刊物和工作性质的调研课题,一般不得支付任何形式的稿费。为鼓励单位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稿件和调研文章,对内部简讯类刊物通讯员,调研课题进行年终评比,控制在总数的20%以内,可分别给予500元/人、800元/篇的稿费奖励。

3.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发文表彰或省级主管部门发文表彰的优秀调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可分别按不超过1500元、12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稿费奖励。

(三)考务(监考)费

1.工作日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考试考务工作,一律不得对本单位人员发放任何形式的考务(监考)费。对省委、省政府、省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它规定。

2.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各类考试的考务工作(除学校外),考务(监考)费按场次计算,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一般为2人(特殊情况可为3人),每场考试时间在120分钟(含)以内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发放最高不超过200元;每场考试时间在120分钟以上、240分钟(不含)以内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发放最高不超过300元;每场考试时间在240分钟(含)以上的,每人每场考务(监考)费发放最高不超过400元。

包场考试的,每场考试监考人员考务(监考)费不超过上述标准发放。对省委、省政府、省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它规定。

(四)评审费

1.全国、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各类工作人员录用、人才招聘和职称(资格)评定的评委费,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和职称评定的评委(面试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支付;其他人员招考的评委(面试官)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标准支付。

2.各类专业技术性项目的外聘专家评审费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00元标准支付。对于技术复杂、评审难度大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提出建议标准,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审定评审费支付标准。对省委、省政府、省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能比照其它规定。

(五)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或通讯形式组织的课题研究项目咨询费,按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行〔2018〕72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其它项目的咨询费,比照劳务费文件执行。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或其他政府采购确定的项目咨询费,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

(六)其他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一次性服务项目需支付的劳务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天或每项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支付。

三、经费来源

各项劳务费支出,在单位一般公用经费或经财政批准使用的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列支,不另行增加财政经费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各项劳务费发放的审批管理。每项劳务费的发放都必须填制《劳务费发放审批单》(详见附件),并按单位内部财务审批制度要求审批,做到先审批后发放。

(二)各单位支付劳务费,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不得以劳务费等名义变相发放钱物,不得虚假造册冒领劳务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五、其他

(一)本通知明确的劳务费标准均已包含误工补贴及市本级区域范围内的交通费。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县区参照执行。

 

附件:劳务费发放审批单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