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省市有关采购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所有使用学校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五条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六条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学校的采购工作,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明确相关采购项目负责人,建立二级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法律法规,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干扰学校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企业或个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或通过不良行为对学校的采购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惩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经营公司、教务处及相关采购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采购的管理工作。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处理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投诉问题;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工作小组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含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三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2.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以及行业馆、主题馆进行竞价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3.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进行采购,但网上超市、行业馆或者主题馆未上架的5万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采购机构进行采购,5万以下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服务类采购项目
(一)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服务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实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服务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2.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实行竞价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3.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能够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直接订购、竞价采购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无法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采购的项目,5万以上委托代理采购机构进行采购,5万以下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中因技能竞赛等特殊需求且时间紧迫的,且预算金额在50万以下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15万以上的项目委托代理采购机构进行采购,15万以下的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小额工程直接订购。
第十八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及其他方式。具体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采购工作人员根据当年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在申报采购计划书时确定。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 可行性论证: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完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并进行事前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要求或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的书面申请,填写采购申请确认表,并按学校经费审批相关制度完成审批手续。采购申请中须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目的、用途、要求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实施
(一)采购项目应由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或经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书面授权后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二)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学校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三)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通过政采云电子卖场进行采购。政采云电子卖场无法采购的项目,经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书面授权后由项目申请单位通过校内自行采购程序实施,其中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采购。
第二十二条 校内自行采购的程序
(一)校内自行采购的方式包括:
1.竞争性谈判;
2.询价;
3.单一来源采购。
(二)校内自行采购工作程序:
1.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书面授权后,项目申请单位在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指导下自行实施采购;
2.项目申请单位按有关规范文件编制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3.项目申请单位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4.项目申请单位应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
5.项目申请单位应在供应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评审记录;
6.项目申请单位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7.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实施履约验收工作和资金支付工作;
8.采购结束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将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妥善建档保管,并作为今后接受相关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
(一)所有委托采购项目应在事前向学校纪检部门备案。
(二)所有委托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必须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五章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除直接采购的项目以外,所有采购项目均需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须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 凡是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采购约定或合同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取证并邀请供货商共同到场,依照约定、合同解决;双方如产生争议须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采购内容属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的,验收后使用部门应做好内部入库建账、领用管理等工作;工程类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六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参与采购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保护招、投标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进行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指定供应商等;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和学校各二级学院、部门须严格遵循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经办采购的人员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部门、审计部门应依法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有关学校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学校采购按规定程序报批和备案情况;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五)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司相应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校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湖职院办〔2015〕11号)同时废止。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