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 报销管理的通知 湖财行〔2018〕320号

发布者:计财处发布时间:2023-06-01浏览次数:10

市级各有关单位、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

加强公务支出治理、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开支,是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和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各项规定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重申和明确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部门、各单位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管理

(一)差旅费报销

    各单位要按照《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7〕278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湖财行〔2018〕152号)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规定及开支标准,在规定等级和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报销公杂费。出差用餐应当自行解决,严格按湖财行〔2018〕152号文件明确的操作意见执行从严审核报销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票据。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必须事先说明事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委办[2014]50号)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公务接待严格按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应当自行用餐。确有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按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各单位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公务接待费预算,从严从紧控制公务接待费,不得突破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严格执行接待费开支标准,不得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接待经费报销时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财务票据和费用开支清单。

(三)会议费报销

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委办[2013]48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5〕9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议经费控制的通知》(浙财预〔2018〕33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规定,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精简办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严格执行一、二、三类会议时间、人数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其中:一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一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220人以内;二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120人以内;三类会议,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以内,与会人数一般控制在80人以内。一类、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提出经费预算建议,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批。该类经费在市委或市政府会议经费中支出,主办单位应在要求支付会议经费时附相应批复意见。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1次二类会议。

2018-2022年,市级各部门每年会议经费必须按照省、市“2018年起原则上不得增加”的要求,在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并严格执行。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原始明细单据是指会议场地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具体内容包括住宿房间单价间数、用餐单价人数、场租费单价场次等。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格实行一会一结算。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的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严禁以任何方式转稼、下沉或摊派会议费用。

(四)培训费报销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4〕124号)《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8〕62号)规定,各部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绩效。严格控制培训的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执行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培训一结算。原则上单位不得出省培训,充分利用当地党校、高校等现有资源进行培训。倡导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载体开展培训。

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原始明细单据是指培训场地提供的费用结算账单,具体内容包括住宿房间单价间数、用餐单价人数、场租费单价场次等。培训费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各单位虚报培训的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私立“小金库”;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转稼、下沉或摊派培训费用。

(五)夜餐费报销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夜餐费开支管理的通知》(湖财行〔2016〕113号)规定,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好工作,建立加班登记审批制度,规范加班管理。非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夜餐费报销时应当事先对工作人员加班内容、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统计,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严禁各单位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夜餐费,虚假造册冒领夜餐费,以夜餐费名义变相发放福利。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主要领导人等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规资金的,一律予以追回。

(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和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4〕236号)、《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和侨务办公室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湖财行〔2017〕155号)规定,各单位要按照“有事才去、因事定人、完事即回”的原则,合理安排因公出访活动。制定出国任务内部审批、财务报销审核的具体规定,在财政下达的年度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内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和批准的出国任务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

出国任务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经费决算,填写《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需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人员凭《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任务审批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原始凭证、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人员签字。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对未经批准,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以及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不予报销,由出国人员个人自理。

(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报销

根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湖财行〔2014〕237号)规定,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包含在财政下达的本单位年度出国经费预算控制数内,不得突破。

出国培训结束后,组团单位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做好出国培训经费决算,填写《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做好费用审核和分摊。决算内容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等。《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须由经办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并经组团单位财务部门审核。

出国培训人员凭《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决算表》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单位内部出国培训任务审批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预算审核表、出国培训审核件、出国任务批件(含日程)、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用汇相关凭据,以及国际旅费、住宿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各项需分摊费用的原始凭证或复印件等。各种有效票据凭证报销时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培训人员签字。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人员提供的报销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报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八)公务出行经费报销

根据《关于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用车使用和公务出行租车范围的通知》(湖车改办〔2016〕6号)、《湖州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行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湖财预〔2016〕245号)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湖车改办〔2018〕1号)规定,单位公务出行经费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各单位要制定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严格控制经费总额。事业单位车改后,个人开展公务活动,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确需租车的,必须在经批准的本单位租车费总额内使用,严格审批,不得超支。

     二、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行为和经费报销的管理,根据公务支出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和完善内控制度。各单位内控制度于2018年12月底前,市级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下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有商务接待的部门,根据湖委办[2014]50号文件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二)各单位应加强各项公务支出费用预决算管理,按照预算公开管理要求,做好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开工作。公务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规定执行,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公务支出报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三)各单位应建立公开和内审机制,严肃财经纪律,切实落实公务支出主管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共湖州市纪委机关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审计局

                             

2018年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