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单位,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湖委办〔2013〕48号)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有关文件的通知》
(湖委办〔2014〕5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湖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15日
湖州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湖委办〔2013〕48号)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有关文件的通知》(湖委办〔2014〕5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会议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会议室租金是指租用会议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等会务需要的租车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文件印刷费是指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讨论、交流、传达等会议文件材料印刷所发生的费用。
三、会议分类
会议分类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13〕48号)执行。
由湖州承办的以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由湖州承办的以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级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所属厅局级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四、费用标准
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 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50 | 100 | 550 |
二类会议 | 240 | 130 | 80 | 450 |
三类会议 | 200 | 120 | 80 | 400 |
除上述三类会议外的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包括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在三类会议标准内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执行。会议费除按上述标准掌握外还需执行以下规定:
1、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代表人数应本着“精简、必须、效能”的原则确定。会议工作人员(含驾驶员)占会议代表的比例分别为:一类会议控制在15%以内;二、三类会议控制在10%以内。
2、会议住宿费按参加会议实际住宿代表人数确定,会议召开一天的,一般不安排会议住宿;
3、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换届会议等参照以上一类会议费标准执行,本地代表一般不集中食宿。群众团体换届会议参照以上二类会议费标准执行。
五、会议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要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13〕48号)文件,严格会议前置审批,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充分利用内部会议场所,加强经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议费预算管理,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编制预算,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类会议合计控制在1天以内,二类、三类会议合计控制在半天以内。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依照党章、法律法规和其他章程规定定期举行的会议,经费实行专项审批。一类、二类会议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审批的,按批会流程及规定标准审批后,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三类及其他非全市性业务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单位应进一步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以会场所在地代表为主的会议以及会议人数少于50人的会议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其他规模较小的会议也应当优先利用内部会议室。
由于会议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会议费支出,由各单位根据精简会议的要求,通过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规模等方式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会议费总额。
六、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除合法票据外,还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对未经批准和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七、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按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湖州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13〕48号)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会议经费审核、公布、报告、监督检查制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议管理的指导和检查。
严禁各单位虚报会议次数、人数、天数;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宣传费;严禁套取会议费私立“小金库”。
八、其他
市属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召开的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抄送:浙江省财政厅,市审计局,安吉县财税局,长兴县财税局,德清县财税局,南浔区财政局,吴兴区财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