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3月23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办职成〔2021〕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非学历教育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服务学生成长、服务地方发展、服务区域性高职名校建设的工作定位,依托专业优势和特色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类型干部培训、管理培训、技术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取证培训等不颁发学历证书的培训项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校非学历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条 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唯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和规范管理,制定非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对各办学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进行立项审批;对非学历教育的招生简介、广告宣传等进行审核;对非学历教育合同事务进行管理;对非学历教育办学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和绩效管理;审核发放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六条 各全日制二级学院、湖州高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均可作为办学单位,具有非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各全日制二级学院应落实育训并举法定职责,深化产教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举办与所在学院专业建设相关的培训项目,实现人才培养与技能培训的融合发展;湖州高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主要面向校外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类项目。
第七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培训资质的校外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单可以与办学单位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应按相关要求签署办学协议,办学协议须经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办学单位对办学过程负责。
第八条 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以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不得与校外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严禁与信誉不良、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培训机构或个人依托我校师资、设施在校内外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学校各类资源在校内外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的基本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办学实力和社会声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项目,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非学历教育项目审批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表”,具体见附件)、非学历教育格式合同、合作办学单位资质、招生简章等材料报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登记和备案。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信息),需提前报送非学历教育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印刷后的简章(广告、信息)需报送非学历教育工作办公室存查。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项目须经学校外事管理部门审核。
第四章 招生宣传与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招生宣传的内容须与项目申报的内容一致,做到合法、真实、清楚、准确,不得与学历教育信息相混淆,不得用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员。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统一以学校或办学单位的名义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权限。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发布招生广告或代理招生。未经批准,禁止校外单位和个人在校内发布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资源(教学办公场所、设施、设备、邮箱、电话、网络等)可供非学历教育办学使用。办学单位须持项目审批表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能使用学校资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资源出租、出借用于未经审批的项目。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办学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注重提升培训质量,做好项目方案设计、教师选聘、课程安排、教学实施、结业考核、质量评价等工作。
第十九条 办学单位负责学员管理,应明确纪律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办学单位应按学校要求将项目审批表、项目合同、培训方案、招生简章、学员名单、考勤记录、成绩登记表、结业证明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在本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办学单位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若需颁发培训证书的,需在项目申报时予以说明,在学员完成非学历教育项目规定的学时,考核合格后由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统一颁发由学校印制的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培训证书。办学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印制证书或以部门、单位名义颁发各类培训证书。非学历教育如需结业证明,须到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各类证书、证明的成本费用由办学单位承担。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培训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学单位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经费预算和收费标准。办学单位不得在收费项目之外另外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截留、坐支、私存、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行为。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办学单位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方案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其中,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下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本主要有资源占用费、课时费、教材费、耗材费、必要的校外场租费等,具体核算办法由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且经费到账后,办学单位会同培训项目负责人,依据教学实施情况,计算教师课时费、相关监考、考务费等,经财务部门审核,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按审批流程报批后发放。培训收入主要用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提升及办学条件改善。
第二十七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分配按双方事先签订的办学协议执行。项目结束后,按合作办学协议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的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擅自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开展招生、办学活动的,由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湖职院〔2020〕10号)自动废止。
附件:《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附件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审批表
编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 负责人 |
| 项目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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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社会技能考证培训 □干部培训 □企业培训 □校内技能考证培训 □校内其他培训 □其他 | ||||
技能等级与上岗证人数 | 技能等级 一级 人 二级 人 三级 人 四级 人 五级 人 上岗证 人 合计总人数 人 | ||||
合作单位
| □政府部门 | ||||
□企业 | |||||
□其他 | |||||
开班周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实际 共 天 | ||||
生 源 | □政府 □企业 □社会 □校内 □其他 | ||||
师资来源 | □校内 □校外 | ||||
教材来源 | □出版物 □自编讲义 □其他 | ||||
证书发放 | □是 发放证书全称: □否 | ||||
到账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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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 | 办学单位名称: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院长审核 |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继续教育学院院长 审批 |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 | 1.项目负责人对整个培训项目的运作负全面责任。 2.选项前为“□”可同时选择多项; 3.合作单位处请务必注明。凡合作单位有多家的,请列举2家以上代表性单位。 4.师资来源处请务必写清具体的教师姓名。 5.项目等级或人数栏目,非人社局考证类项目,可只填总人数。 |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